多核種去除設備
淨化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污染水」的設備之一。
能夠去除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核種當中,氚之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設備。
詳情請點選此處(僅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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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第一核電廠在許多人的協助之下,
正在對因事故而產生含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水」採取對策。
本網站是告知社會大眾針對淨化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
以及降低風險的ALPS處理水等數據資訊和應的目前對狀況等。
有關「ALPS處理水」的標示(2021.4.27修訂)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要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需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的過程(除氚之外的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此標示為「ALPS處理水」;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淨化處理之後的水中,將不符合安全相關之規定標準的水(除氚外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者),標示為「處理途中水」;
一併顯示上述兩者的情況下,標示為「ALPS處理水等」。
※此外,關於過去刊載的資料,採取至今(2020.3.11修訂)的標示。
福島第一核電廠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
淨化因事故而產生的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並且作為ALPS處理水等及鍶處理水,儲存於廠區內的儲槽。
此外,廠區內有1061座儲槽。(ALPS處理水等的儲槽1020座、鍶處理水的儲槽27座、海水淡化裝置(RO)處理水12座、濃縮鹽水2座/截至2022年5月19日為止)。
※2020年12月11日,完成設置約137萬㎥的儲槽
目前,ALPS處理水等為已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狀態,並且儲存於儲槽。
多核種去除設備能夠將放射性核種(氚除外),去除至低於日本國家污染水相關的「規定標準」當中,排放至環境中的標準「告示濃度限度」的標準。但是,因運用設備當時的問題和處理時期的運用方針不同等,目前的儲存量按照告示濃度比總和,如右圖所示。
鍶處理水
在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持續向2011年3月的核能事故而產生的燃料殘渣進行注水冷卻,水接觸此燃料殘渣後,每天將產生包含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水(污染水)。
此外,含有此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水滯留於核子反應爐廠房內等,因此和流入廠房內等的地下水及雨水混合之後,也會產生污染水。
因此,使用多種淨化設備,像是多核種去除設備「ALPS」等,進行淨化處理,降低「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濃度。
經過此ALPS淨化處理的水,稱爲「ALPS處理水」,其中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低於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排放至環境相關的日本規定標準值。
誠如上述,本公司將「污染水」和「處理水」明確區分為性質截然不同者,予以管理。
*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係自從1928年設立以來,針對「輻射防護」,基於專家的立場,給予建議的國際組織。ICRP的建議被視為世界各國的法令和規定的基礎。
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遵守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和各種法令,確保環境和人體的安全為之。
具體而言,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和中國、韓國等擁有核電設施的各國排放放射性液體廢棄物一樣,確實遵守依照國際共識ICRP的建議所制定,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和各種法令。這些規定標準是為了避免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影響,基於科學根據所制定。
在實施排放時,在核電廠內儲存於儲槽的水當中,關於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不符合排放至環境相關的規定標準值者,在稀釋排放前的階段,經過ALPS等進行再淨化處理,直到確實低於規定標準值為止。
使用大量海水將ALPS處理水稀釋成100倍以上,以降低氚的濃度。通過上述處理,關於濃度已充分降低,低於排放至環境相關的規定標準值之其他核種,也採取這種做法,進一步稀釋成100倍以上。
以海水稀釋後的排放水的氚濃度小於每1公升1,500貝克,相較於日本國家標準(每1公升60,000貝克)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每1公升10,000貝克),濃度十分低。
此外,基於相關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進行對人及環境的輻射影響評估,公布其內容,並且於排放後,持續實施監測,採取用來掌握環境中狀況的措施。預定由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反覆實施依照國際安全標準、客觀且透明的評估。第三國的專家亦參與此評估。
氚是氫的同位素之一,它大多和其他的氫一樣,和氧結合而成為「水」,除了空氣中的水蒸氣、雨水、自來水之外,亦含於人體。根據ICRP的建議,包含有機結合型氚在內,氚具有不會累積、濃縮於生物的性質,納入體內的氚會透過代謝,排出體外,隨著時間遞減。
排放ALPS處理水時,遵守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的日本國內標準。因此,確保它和從前一樣,對人體安全無虞。
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年度氚排放量為低於22兆貝克的水準,於每年度底基於當時的最新資料重新檢視,盡量減少。
此外,中國、韓國等擁有核電設施的各國日常性地排放氚,舉例來說,韓國的月城核電廠於2019年以液體的形式排放約91兆貝克的氚,而中國的泰山第三核電廠於2019年以液體的形式實際排放約124兆的氚,但是在其周邊,並無發現可能是氚造成的影響。
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會經過ALPS等淨化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低於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值之後,再以大量的海水稀釋、混合成100倍以上,然後進行排放。我們認為如此一來,能夠將這次的海洋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降至非常低。
此外,為了驗證對環境的影響,我們實施了排放到海洋的相關模擬。結果發現海水中的氚濃度超過環境中的氚濃度(每1公升0.1~1貝克)的區域,僅限於距離核電廠2~3公里的範圍,在3公里外的區域,濃度和環境中無異。
此外,關於監測,自2011年起,透過採集海水和魚類,實施海域監測。同時,基於基本方針,目前正在擬定海域監測計劃,強化含有氚的監測核種、進行監測的測點,以及頻率,預定在實際排放到海洋的約1年前起實施。藉此,持續確認排放ALPS處理水沒有對周邊海域造成影響。
事故至今經過10年,福島第一核電廠今後邁向取出燃料殘渣等,進行努力。在這種狀況下,著眼於事故發生後30~40年完成廢止措施,為了踏實地進行廢爐、污染水、處理水對策,今後必須興建廢爐所需的設備,像是「處理及儲存廢棄物的區域」、「已使用燃料和燃料殘渣的暫時儲存設施」、「今後討論具體化的設施」等。
基於這幾點,要在用地內增設現行計劃以上的儲槽受限,我們認為必須有效活用用地內。此外,將能夠遵守規定標準排放的水儲存於儲槽恐將引發謠言,而且持續維持儲槽,亦存在地震和老舊化等其他風險。
關於今後該如何處理儲存於儲槽的水,自2013年起,日本政府開始討論,專家和有識之士基於技術觀點和社會觀點,經過一再討論,最後認為基於至今的前例和成果,「海洋排放」和「水蒸氣排放」這兩種方法最為實際可行。
爾後,聽取各種相關者的建議、廣募意見,日本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基於這種討論,並且考慮到能夠確實且穩定實施監測等這一點,決定了向海洋排放「ALPS處理水」的基本方針。此外,日本國內外的核電相關設施亦遵守各國的規定標準排放氚,在這些設施的周邊,並無發現可能是氚造成的共通影響。
淨化處理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污染水,儲存於核電廠內儲槽的水。
包括已去除銫和鍶的「鍶處理水」,以及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從鍶處理水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ALPS處理水等。
詳情請點選此處(僅英文版)
透過淨化設備「多核種去除設備」等,可淨化處理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污染水,並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水
多核種處理設備的詳情請點選此處(僅英文版)
日本國家污染水相關的「規定標準」包含:
①儲存於儲槽的標準(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
②排出至環境中的標準(告示濃度)
以上兩種。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放射能濃度上限(告示濃度限度)。排放多種放射性物質的情況下,各核種的告示濃度限度不同,因此計算各放射性物質相對於告示濃度限度的比率,其合計值稱為「告示濃度比總和」。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タンクに保管しているALPS処理水等については、2021年4月13日に政府により決定された「東京電力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株式会社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における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処分に関する基本方針」を踏まえた対応を徹底するべく、取り組んでまいります。
ALPS処理水の海洋放出にあたっては、法令に基づく安全基準等の遵守はもとより、関連する国際法や国際慣行に基づくとともに、人及び環境への放射線影響評価※により、放出する水が安全な水であることを確実にして、公衆や周辺環境、農林水産品の安全を確保します。
ALPS処理水等の処分にあたり、環境へ放出する場合は、トリチウム以外の放射性物質が、安全に関する国の規制基準(告示濃度比総和1未満)を満たすまで、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で浄化処理します。
放出の際は、取水した海水と混合し、十分希釈します。放出量については、当面は、事故前の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の放出管理目標値である年間22兆ベクレルの範囲内で行い、廃炉の進捗等に応じて適宜見直します。
※ 海洋環境に及ぼす潜在的な影響を含む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從福島第一核電廠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放射能濃度上限。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原子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將保管於核電廠廠區內的瓦礫和污染水等額外排放至廠區邊界的劑量(除了自然界原本就有的劑量之外,從核電廠排放出而增加的劑量),抑制在「一年不到1毫西弗(1mSv/年)」。此「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在廠區內,將ALPS處理水等儲存於儲槽時的安全管理標準。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の処理水は、敷地内のタンクで貯蔵しています。タンクは、漏えいリスクを低減させるため、ボルト締めのフランジ型タンクから、順次溶接型タンクへのリプレースを行っています。2019年3月にフランジ型タンクに貯蔵している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について、溶接型タンクへの移送が全て完了しました。
また、タンク周囲には、堰を二重に設けて、万が一漏えいした場合でも堰の外に流れ出ることを防ぎます。
さらに、タンクのパトロールや水位監視(常時監視)等を継続的に行い、漏えいリスクに備えています。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の処理水*の取扱いについて、科学的な安全性を確認するだけではなく、社会的な影響も含めた処分方法などの検討が必要であるとして、国が立ち上げた小委員会(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さまざまな分野の専門家の皆さまにより、技術的観点に加え、風評被害などの社会的影響も含めた総合的な議論が行われている。
ALPS處理水等儲存於可儲存更大的量,滲漏風險也較低的焊接型儲槽。
儲槽周邊設置兩道攔水堰,萬一滲漏的情況下,也能防止流出攔水堰。
此外,也加強持續巡邏儲槽和隨時監視水位等,以防範滲漏風險。
亦考慮使用「大容量儲槽」、「地下儲槽」、「海上儲槽」等其他形式的儲槽,但目前仍是以焊接型儲槽來儲存ALPS處理水等。
2019年9月27日 第14回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資料3より
※2020年12月11日に、約137万㎥のタンクの設置を完了
廃炉事業を円滑に進めるため、様々な施設の具体的な検討を進めていきます。
また、今後の作業進捗に合わせ必要な施設も検討していきます。
必要な時期 | 施設 | 理由 |
---|---|---|
2020年代前半 | さまざまな試料の分析用施設 | 分析能力の強化のため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資機材保管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装置の メンテナンスのため |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モックアップ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装置の 事前確認のため |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訓練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前の 訓練のため |
|
事故対応設備保管施設 | 事故時に用いた 設備保管のため |
|
2020年代後半 | 燃料デブリ・放射性廃棄物 関連の研究施設 |
本格的な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で 得られる知見の研究のため |
廃棄物リサイクル施設 | 廃棄物の減容、 再利用のため |
|
廃棄物一時保管エリア | 至近10年以降の 廃棄物保管のため |
「使用済燃料・燃料デブリの一時保管施設」の設置には、約81,000㎡の土地が必要と試算しています。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要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需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的過程(除氚之外的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此標示為「ALPS處理水」;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淨化處理之後的水中,將不符合安全相關之規定標準的水(除氚外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者),標示為「處理途中水」;
一併顯示上述兩者的情況下,標示為「ALPS處理水等」。
福島第一核電廠在許多人的協助之下,
正在對因事故而產生含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水」採取對策。
本網站是告知社會大眾針對淨化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
以及降低風險的ALPS處理水等數據資訊和應的目前對狀況等。
有關「ALPS處理水」的標示(2021.4.27修訂)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要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需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的過程(除氚之外的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此標示為「ALPS處理水」;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淨化處理之後的水中,將不符合安全相關之規定標準的水(除氚外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者),標示為「處理途中水」;
一併顯示上述兩者的情況下,標示為「ALPS處理水等」。
※此外,關於過去刊載的資料,採取至今(2020.3.11修訂)的標示。
福島第一核電廠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
淨化因事故而產生的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並且作為ALPS處理水等及鍶處理水,儲存於廠區內的儲槽。
此外,廠區內有1061座儲槽。(ALPS處理水等的儲槽1020座、鍶處理水的儲槽27座、海水淡化裝置(RO)處理水12座、濃縮鹽水2座/截至2022年5月19日為止)。
※2020年12月11日,完成設置約137萬㎥的儲槽
鍶處理水
目前,ALPS處理水等為已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狀態,並且儲存於儲槽。
多核種去除設備能夠將放射性核種(氚除外),去除至低於日本國家污染水相關的「規定標準」當中,排放至環境中的標準「告示濃度限度」的標準。但是,因運用設備當時的問題和處理時期的運用方針不同等,目前的儲存量按照告示濃度比總和,如右圖所示。
在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持續向2011年3月的核能事故而產生的燃料殘渣進行注水冷卻,水接觸此燃料殘渣後,每天將產生包含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水(污染水)。
此外,含有此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水滯留於核子反應爐廠房內等,因此和流入廠房內等的地下水及雨水混合之後,也會產生污染水。
因此,使用多種淨化設備,像是多核種去除設備「ALPS」等,進行淨化處理,降低「污染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濃度。
經過此ALPS淨化處理的水,稱爲「ALPS處理水」,其中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低於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排放至環境相關的日本規定標準值。
誠如上述,本公司將「污染水」和「處理水」明確區分為性質截然不同者,予以管理。
*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係自從1928年設立以來,針對「輻射防護」,基於專家的立場,給予建議的國際組織。ICRP的建議被視為世界各國的法令和規定的基礎。
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遵守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和各種法令,確保環境和人體的安全為之。
具體而言,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和中國、韓國等擁有核電設施的各國排放放射性液體廢棄物一樣,確實遵守依照國際共識ICRP的建議所制定,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和各種法令。這些規定標準是為了避免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影響,基於科學根據所制定。
在實施排放時,在核電廠內儲存於儲槽的水當中,關於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不符合排放至環境相關的規定標準值者,在稀釋排放前的階段,經過ALPS等進行再淨化處理,直到確實低於規定標準值為止。
使用大量海水將ALPS處理水稀釋成100倍以上,以降低氚的濃度。通過上述處理,關於濃度已充分降低,低於排放至環境相關的規定標準值之其他核種,也採取這種做法,進一步稀釋成100倍以上。
以海水稀釋後的排放水的氚濃度小於每1公升1,500貝克,相較於日本國家標準(每1公升60,000貝克)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每1公升10,000貝克),濃度十分低。
此外,基於相關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進行對人及環境的輻射影響評估,公布其內容,並且於排放後,持續實施監測,採取用來掌握環境中狀況的措施。預定由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反覆實施依照國際安全標準、客觀且透明的評估。第三國的專家亦參與此評估。
氚是氫的同位素之一,它大多和其他的氫一樣,和氧結合而成為「水」,除了空氣中的水蒸氣、雨水、自來水之外,亦含於人體。根據ICRP的建議,包含有機結合型氚在內,氚具有不會累積、濃縮於生物的性質,納入體內的氚會透過代謝,排出體外,隨著時間遞減。
排放ALPS處理水時,遵守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的日本國內標準。因此,確保它和從前一樣,對人體安全無虞。
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年度氚排放量為低於22兆貝克的水準,於每年度底基於當時的最新資料重新檢視,盡量減少。
此外,中國、韓國等擁有核電設施的各國日常性地排放氚,舉例來說,韓國的月城核電廠於2019年以液體的形式排放約91兆貝克的氚,而中國的泰山第三核電廠於2019年以液體的形式實際排放約124兆的氚,但是在其周邊,並無發現可能是氚造成的影響。
將ALPS處理水排放到海洋時,會經過ALPS等淨化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低於依照ICRP的建議所制定,日本國內的規定標準值之後,再以大量的海水稀釋、混合成100倍以上,然後進行排放。我們認為如此一來,能夠將這次的海洋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降至非常低。
此外,為了驗證對環境的影響,我們實施了排放到海洋的相關模擬。結果發現海水中的氚濃度超過環境中的氚濃度(每1公升0.1~1貝克)的區域,僅限於距離核電廠2~3公里的範圍,在3公里外的區域,濃度和環境中無異。
此外,關於監測,自2011年起,透過採集海水和魚類,實施海域監測。同時,基於基本方針,目前正在擬定海域監測計劃,強化含有氚的監測核種、進行監測的測點,以及頻率,預定在實際排放到海洋的約1年前起實施。藉此,持續確認排放ALPS處理水沒有對周邊海域造成影響。
事故至今經過10年,福島第一核電廠今後邁向取出燃料殘渣等,進行努力。在這種狀況下,著眼於事故發生後30~40年完成廢止措施,為了踏實地進行廢爐、污染水、處理水對策,今後必須興建廢爐所需的設備,像是「處理及儲存廢棄物的區域」、「已使用燃料和燃料殘渣的暫時儲存設施」、「今後討論具體化的設施」等。
基於這幾點,要在用地內增設現行計劃以上的儲槽受限,我們認為必須有效活用用地內。此外,將能夠遵守規定標準排放的水儲存於儲槽恐將引發謠言,而且持續維持儲槽,亦存在地震和老舊化等其他風險。
關於今後該如何處理儲存於儲槽的水,自2013年起,日本政府開始討論,專家和有識之士基於技術觀點和社會觀點,經過一再討論,最後認為基於至今的前例和成果,「海洋排放」和「水蒸氣排放」這兩種方法最為實際可行。
爾後,聽取各種相關者的建議、廣募意見,日本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基於這種討論,並且考慮到能夠確實且穩定實施監測等這一點,決定了向海洋排放「ALPS處理水」的基本方針。此外,日本國內外的核電相關設施亦遵守各國的規定標準排放氚,在這些設施的周邊,並無發現可能是氚造成的共通影響。
淨化處理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污染水,儲存於核電廠內儲槽的水。
包括已去除銫和鍶的「鍶處理水」,以及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從鍶處理水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ALPS處理水等。
詳情請點選此處(僅英文版)
透過淨化設備「多核種去除設備」等,可淨化處理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污染水,並去除氚除外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種的水
多核種處理設備的詳情請點選此處(僅英文版)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從福島第一核電廠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放射能濃度上限。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タンクに保管しているALPS処理水等については、2021年4月13日に政府により決定された「東京電力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株式会社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における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処分に関する基本方針」を踏まえた対応を徹底するべく、取り組んでまいります。
ALPS処理水の海洋放出にあたっては、法令に基づく安全基準等の遵守はもとより、関連する国際法や国際慣行に基づくとともに、人及び環境への放射線影響評価※により、放出する水が安全な水であることを確実にして、公衆や周辺環境、農林水産品の安全を確保します。
ALPS処理水等の処分にあたり、環境へ放出する場合は、トリチウム以外の放射性物質が、安全に関する国の規制基準(告示濃度比総和1未満)を満たすまで、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で浄化処理します。
放出の際は、取水した海水と混合し、十分希釈します。放出量については、当面は、事故前の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の放出管理目標値である年間22兆ベクレルの範囲内で行い、廃炉の進捗等に応じて適宜見直します。
※ 海洋環境に及ぼす潜在的な影響を含む
原子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將保管於核電廠廠區內的瓦礫和污染水等額外排放至廠區邊界的劑量(除了自然界原本就有的劑量之外,從核電廠排放出而增加的劑量),抑制在「一年不到1毫西弗(1mSv/年)」。此「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在廠區內,將ALPS處理水等儲存於儲槽時的安全管理標準。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の処理水は、敷地内のタンクで貯蔵しています。タンクは、漏えいリスクを低減させるため、ボルト締めのフランジ型タンクから、順次溶接型タンクへのリプレースを行っています。2019年3月にフランジ型タンクに貯蔵している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について、溶接型タンクへの移送が全て完了しました。
また、タンク周囲には、堰を二重に設けて、万が一漏えいした場合でも堰の外に流れ出ることを防ぎます。
さらに、タンクのパトロールや水位監視(常時監視)等を継続的に行い、漏えいリスクに備えています。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の処理水*の取扱いについて、科学的な安全性を確認するだけではなく、社会的な影響も含めた処分方法などの検討が必要であるとして、国が立ち上げた小委員会(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さまざまな分野の専門家の皆さまにより、技術的観点に加え、風評被害などの社会的影響も含めた総合的な議論が行われている。
日本國家污染水相關的「規定標準」包含:
①儲存於儲槽的標準(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
②排出至環境中的標準(告示濃度)
以上兩種。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放射能濃度上限(告示濃度限度)。排放多種放射性物質的情況下,各核種的告示濃度限度不同,因此計算各放射性物質相對於告示濃度限度的比率,其合計值稱為「告示濃度比總和」。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ALPS處理水等儲存於可儲存更大的量,滲漏風險也較低的焊接型儲槽。
儲槽周邊設置兩道攔水堰,萬一滲漏的情況下,也能防止流出攔水堰。
此外,也加強持續巡邏儲槽和隨時監視水位等,以防範滲漏風險。
亦考慮使用「大容量儲槽」、「地下儲槽」、「海上儲槽」等其他形式的儲槽,但目前仍是以焊接型儲槽來儲存ALPS處理水等。
2019年9月27日 第14回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資料3より
※2020年12月11日に、約137万㎥のタンクの設置を完了
廃炉事業を円滑に進めるため、様々な施設の具体的な検討を進めていきます。
また、今後の作業進捗に合わせ必要な施設も検討していきます。
必要な時期 | 施設 | 理由 |
---|---|---|
2020年代前半 | さまざまな試料の分析用施設 | 分析能力の強化のため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資機材保管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装置の メンテナンスのため |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モックアップ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装置の 事前確認のた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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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 訓練施設 |
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前の 訓練のた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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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対応設備保管施設 | 事故時に用いた 設備保管のため |
|
2020年代後半 | 燃料デブリ・放射性廃棄物 関連の研究施設 |
本格的な燃料デブリ取り出しで 得られる知見の研究のため |
廃棄物リサイクル施設 | 廃棄物の減容、 再利用のた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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廃棄物一時保管エリア | 至近10年以降の 廃棄物保管のため |
「使用済燃料・燃料デブリの一時保管施設」の設置には、約81,000㎡の土地が必要と試算しています。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要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需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的過程(除氚之外的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此標示為「ALPS處理水」;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淨化處理之後的水中,將不符合安全相關之規定標準的水(除氚外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者),標示為「處理途中水」;
一併顯示上述兩者的情況下,標示為「ALPS處理水等」。